随便以性格不合为由可以离婚吗?


在探讨随便以性格不合为由是否可以离婚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协议离婚中,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法律不会过多干涉离婚的理由。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二人都认为性格不合,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同时妥善处理好了相关事宜,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 其次是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诉讼离婚中,单纯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因为“性格不合”并不直接等同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这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比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如果仅仅只是说性格不合,但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证据,法院通常会认为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从而判决不准离婚。 综上所述,在协议离婚中,以性格不合为由可以离婚,但需要双方自愿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而在诉讼离婚中,不能仅仅凭借性格不合就必然实现离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