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离掉”之前欠下的债务吗?
在探讨离婚是否可以“离掉”之前欠下的债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债务的性质,即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所产生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离婚,双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来免除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的分担方式,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债务由负债的一方自行承担,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也只能要求负债的一方偿还债务。离婚后,更与另一方无关。
综上所述,离婚是否可以“离掉”之前欠下的债务,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并不能免除双方的偿还责任;如果是个人债务,离婚后自然由负债方独自承担。因此,在处理离婚债务问题时,需要准确判断债务的性质,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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