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它不仅仅是财产的分配,还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的内容,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特殊性。离婚协议通常是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原因等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这些赠与条款往往是为了实现离婚的目的,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一方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赠与人不能仅仅因为自己后悔了,就要求撤销赠与。因为这种赠与是基于离婚协议的整体安排,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拘束力。 但是,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此外,如果赠与的财产尚未转移权利,且符合法定撤销条件,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比如,赠与的是车辆,还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符合条件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如现金、贵重物品等,一般在交付后就难以撤销。 总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在判断能否撤销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