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证据是否可以办理离婚?


在我国,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对于没有任何证据是否可以办理离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协议离婚中,重点在于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共识,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方面的证据。只要双方签订好离婚协议,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然后是诉讼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诉讼离婚中,虽然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有证据才能提起离婚诉讼,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难以认定双方感情达到了破裂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很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当事人可能需要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没有任何证据也可以办理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只要双方自愿并达成相关协议即可;如果是诉讼离婚,没有证据可能会增加离婚的难度和时间成本,但并不是完全不能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