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降职降薪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公司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员工降职降薪,员工对此很困扰。想知道这种恶意降职降薪的行为,员工能不能要求公司给予双倍赔偿,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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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单位恶意降职降薪,劳动者不能要求双倍赔偿,但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讲,降职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要对劳动者降职降薪,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书面文件。 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进行恶意降职降薪,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在单位工作,并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等补偿。例如,原本工资是5000元/月,降薪后变为3000元/月,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足这2000元的工资差额。 如果劳动者因为拒绝调岗降薪而被迫离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7个月,那么经济补偿就是4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了1年3个月,经济补偿就是1.5个月的工资。 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比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直接辞退拒绝降职降薪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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