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双方违约债务能否相抵?


在探讨民法典中双方违约债务能否相抵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债务相抵的基本概念。债务相抵,简单来说,就是双方互相负有债务时,各自用自己的债权来冲抵对方的债务,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对于双方违约产生的债务,如果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是可以进行抵销的。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并且都已到期,同时不属于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例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需向乙支付违约金;而乙未按时支付货款也构成违约,需向甲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若这两笔违约金都已到期,且没有其他不能抵销的情况,那么甲或乙都可以主张将自己的违约债务与对方的违约债务相抵销。 除了法定抵销外,还有约定抵销。即使双方违约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能够进行抵销。比如,一方违约应支付金钱赔偿,另一方违约应提供劳务服务,双方经过协商,也可以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债务进行抵销。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双方违约债务是不能相抵的。如果债务的性质决定了不能抵销,比如基于特定的人身信任关系产生的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抵销,又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那么就不能进行债务相抵。比如,在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演出合同中,一方违约未按时演出,另一方违约未按时支付演出费用,由于演出具有人身专属性,这两种违约债务通常就不能相抵。 总之,民法典中双方违约债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相抵的,但要注意排除那些不能抵销的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违约债务相抵的问题,建议当事人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