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能对抗第三人吗?
我家房子旁边有条小路,我和邻居协商后设立了地役权,能使用这条小路通行。但现在有个第三人说他也有权利使用,还阻止我走。我想知道我设立的地役权能不能对抗这个第三人啊,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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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能否对抗第三人,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比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地役权的人。也就是说,如果地役权没有进行登记,当出现一个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供役地主张权利时,地役权人不能以自己有地役权为由来对抗这个第三人。 举个例子,如果甲和乙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但没有进行登记,后来乙把供役地转让给了丙,而丙并不知道甲有地役权,那么甲就不能以地役权对抗丙。相反,如果地役权进行了登记,情况就不同了。登记具有公示的作用,第三人在受让供役地时就会知道该土地上存在地役权。此时,地役权就可以对抗第三人。 在实际生活中,地役权的设立往往是为了满足特定的需求,如通行、排水等。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地役权人最好进行登记。这样,无论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何流转,地役权人都能依据登记的地役权对抗第三人。同时,对于第三人来说,在受让不动产时,也应当查询该不动产是否存在地役权登记等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总之,地役权登记是保障地役权人权益、减少纠纷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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