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之前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时候逾期了,产生了滞纳金。现在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我就想了解下,这个教育费附加滞纳金能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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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几个关键概念。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滞纳金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关于税前扣除,它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属于税收滞纳金的范畴。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教育费附加滞纳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这部分滞纳金从扣除项目中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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