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属于罚没支出吗?汇算清缴怎么填?
我公司在纳税时产生了税收滞纳金,不确定它属不属于罚没支出。而且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不知道该如何在报表里填写这部分滞纳金,担心填错会有税务风险,想知道具体的规定和填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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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税收滞纳金和罚没支出的概念。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你没有按时交税,需要额外支付的一笔费用。而罚没支出是指企业因为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被执法机关处以的罚款、没收财物等支出。 税收滞纳金并不属于罚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税收滞纳金和罚没支出是分别列举的,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接下来,我们说说汇算清缴时税收滞纳金的填写方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收滞纳金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进行填写。具体填写在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的“账载金额”栏次,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金额填写。由于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税收金额”栏次应填写0,“调增金额”栏次等于“账载金额”栏次的金额。这样填写后,就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在填写汇算清缴报表时,一定要准确、如实填写相关数据,避免因填写错误导致税务风险。如果对具体填写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专业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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