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堪忍受长子常年家暴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老人不堪忍受长子常年家暴,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通俗来讲,就是当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法院可以根据你的申请,作出一些措施来保护你的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在老人被长子家暴的这个场景中,老人作为受害人,有权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老人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无法申请,其近亲属等相关主体也可以代为申请。 该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也就是说,一旦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子就不能再对老人实施家暴行为,也不能骚扰、跟踪老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 关于申请的流程,一般需要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并且要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比如伤情照片、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