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有什么规定?
我遇到个事儿,之前对一个行政行为申请了复议,现在结果不太满意,想走行政诉讼。但不清楚按照行政诉讼法,经复议的案件在起诉方面、被告确定方面等有啥规定,也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起诉、该告谁,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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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经复议的案件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 首先,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当事人对于经复议的案件,可以选择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空间。 其次,是被告的确定问题。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的“改变原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比如,原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复议机关将罚款改为500元,这就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此时被告就是复议机关。而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罚款1000元的决定,那么作出原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 再者,关于起诉期限。经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 最后,对于证据的提供。在经复议的案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但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要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且有自己独立的复议程序,所以要对相应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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