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应该告复议机关还是原机关?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方面的事情,对行政决定不满意申请了复议,复议结果还是没让我满意。现在我想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不知道该把复议机关还是原机关列为被告,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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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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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是告复议机关还是原机关,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会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改变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因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就意味着它认可了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者在这个行政行为上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比如,甲对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市市场监管局维持了原罚款决定,那么甲若提起行政诉讼,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就是共同被告。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的“改变”,通常是指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比如减轻了处罚等。因为此时复议机关作出了一个新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所以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例如,乙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拘留决定改为罚款,那么乙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就是市公安局。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比如,丙对某乡政府的一项行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给出复议结果,若丙起诉乡政府的原行政行为,被告就是乡政府;若丙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被告就是复议机关。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是告复议机关还是原机关,要依据复议的结果以及当事人起诉的内容来判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适格的被告,这样才能保障行政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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