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对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是谁?

我之前对一个行政行为申请了复议,复议结果我不满意,现在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到底该是谁,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还是两者都是,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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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被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时,确定被告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里所说的“维持原行政行为”,既包括复议机关明确作出维持决定的情况,也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作出了维持的决定,那么当事人起诉时,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要一起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例如,甲对某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若甲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监管部门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 其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比如,原行政行为是罚款5000元,复议机关将罚款金额改为3000元,这就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此时当事人起诉,被告就是复议机关。因为复议机关实际上重新作出了一个新的行政决定,所以由它来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比如,乙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给出任何答复,若乙起诉原行政行为,那么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就是被告;若乙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那么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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