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

我对行政机关的某个决定不服,不知道是该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去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清楚这两者之间到底是怎么衔接的。要是先复议了,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能不能去诉讼?希望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的具体规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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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议诉讼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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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是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下面将详细为您解释它们之间的衔接方式。 首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自由选择型,这也是最常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当事人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既可以先向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种是复议前置型。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种是复议终局型。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了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方式,有助于当事人在面对行政争议时,能够正确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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