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在探讨雇用童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童工”和“劳动关系”的概念。 所谓童工,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从法律规定来看,雇用童工是不能构成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从根本上就禁止用人单位与童工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此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童工由于未满16周岁,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所以不满足该条规定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 虽然雇用童工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使用童工而无需承担责任。相反,使用童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雇用童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会因使用童工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