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效力待定与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懂婚姻效力待定和可撤销这两个概念。我刚结婚不久,听朋友说起这两个词,有点担心自己的婚姻状况。想知道它们到底有啥区别,这对我的婚姻有啥影响,法律上是怎么界定这两种情况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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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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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待定与可撤销是婚姻法律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来解释一下婚姻效力待定。不过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婚姻效力待定”的说法。效力待定通常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提及,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来确定。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在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其效力就是待定的。但在婚姻关系里,婚姻一旦成立,一般不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况。因为婚姻行为主体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婚姻即有效;若不符合,可能是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从适用情形看,不存在婚姻效力待定情况,而可撤销婚姻有受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定情形。从法律后果看,婚姻一旦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若婚姻成立且有效,就会受到法律保护。 总之,可撤销婚姻是法律赋予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一种救济途径,以保障婚姻的真实意愿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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