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我对婚姻相关法律不太懂,最近在了解婚姻效力问题。不太清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它们在构成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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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诸多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无效婚姻,简单来说,就是从一开始这段婚姻就不被法律所承认,它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呢,在撤销之前,婚姻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婚姻就视为自始不存在。 在构成条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例如,丁威胁戊与其结婚,戊就可以请求撤销他们的婚姻。 在请求权人方面,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中,因胁迫结婚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因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请求权人是被隐瞒的一方。 申请时效也不同。无效婚姻只要无效情形一直存在,请求权人随时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后在法律后果上,二者都被视为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在无效婚姻中,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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