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婚姻相关的事务,不太清楚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它们在法律后果、形成原因这些方面是不是都不同呢?想弄明白两者的具体区别,以便能更好地应对我遇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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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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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无效婚姻是指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几种情形下的婚姻,自始无效。 其次,在形成原因上,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而无效婚姻是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如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违背了遗传学和伦理道德要求,未到法定婚龄则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再者,申请的时效也不同。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对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婚姻则不存在时效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情形,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宣告无效。 最后,法律后果方面,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双方的婚姻关系追溯到成立之时无效。无效婚姻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方面,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都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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