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可撤销和无效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婚姻可撤销和无效这两种情况到底有啥不一样。我现在面临婚姻方面的一些状况,不确定是属于可撤销婚姻,还是无效婚姻,想了解清楚它们之间具体的区别,比如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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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婚姻可撤销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可撤销婚姻,通俗来讲,就是原本这个婚姻是有效的,但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比如受到胁迫结婚,或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这个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就相当于这个婚姻自始不存在。而无效婚姻,指的是这个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就好像它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从法律后果来看。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双方之间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一旦被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自始不存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提出请求的主体上。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方等有撤销权的人提出。而无效婚姻,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比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综上所述,婚姻可撤销和无效在概念、法定情形、法律后果以及请求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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