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构成条件、请求权主体、申请时效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从构成条件来看,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简单来说,重婚就是一个人同时和两个及以上的人结婚,这显然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般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为这种亲属关系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等问题;未到法定婚龄,在我国男性结婚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未达到这个年龄结婚,婚姻就是无效的。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结婚,或者另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那么这种婚姻是可以被撤销的。 其次,请求权主体也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比如重婚中,当事人和重婚者的合法配偶等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和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能请求;未到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也有请求权。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 再者,申请时效方面。对于无效婚姻,只要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存在,请求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再请求撤销婚姻了。 最后,法律后果也不一样。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