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我对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不太清楚。我想知道这两者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什么情况下算婚姻无效,什么情况能撤销婚姻,它们在法律后果上又有什么不一样呢,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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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法律概念不同。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次,形成原因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及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再者,请求权人不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例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一般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方本人。 最后,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类似,但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可能会更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 总之,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虽然都导致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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