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如何对比?

我想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到底有啥区别。我不太懂法律,就是想知道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在处理方式和产生的后果上又有哪些不一样,希望能有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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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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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进行对比解释。 首先是二者的概念。无效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了,但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因受胁迫等法定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从法律规定的情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依据该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法律后果方面,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从申请的主体来看,对于无效婚姻,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一般只能由受胁迫方或者隐瞒重大疾病方的另一方当事人来申请撤销。 总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概念、法定情形、法律后果以及申请主体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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