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在我国法律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法律概念不同。可撤销婚姻,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这个婚姻是有效的,但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比如一方被胁迫结婚,或者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这个婚姻的请求。一旦婚姻被撤销,就相当于这个婚姻自始不存在。而无效婚姻,指的是这个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 其次,它们的法定情形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再者,申请的期限也不同。可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受胁迫方或隐瞒重大疾病情况中的另一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撤销申请。而无效婚姻只要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无论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最后,法律后果存在差异。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撤销后才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则是自始、绝对、当然无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两者的处理原则也有所不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财产分割等问题会参照同居关系处理;无效婚姻在财产处理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对于子女的抚养,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中所生子女,都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