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破产重整时业主必须做什么?


当开发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业主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确认自己的债权。简单来说,债权就是业主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比如要求开发商交房、退款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业主需要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要准备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就像是证明业主权利的“证据”。申报债权的目的是让管理人知道业主的权益情况,以便在后续的重整程序中进行处理。 其次,业主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自己意见、参与破产重整决策的重要平台。《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业主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可以了解开发商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对重整计划草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密切关注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是开发商破产重整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开发商如何偿还债务、如何继续开发项目等重要内容。业主有权了解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如果重整计划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业主的债权一般属于普通债权。 此外,业主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管理人、开发商进行沟通和协商,提高业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话语权。如果在整个过程中遇到问题或纠纷,业主可以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总之,在开发商破产重整过程中,业主需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