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我对行政机关的某个决定不服,想知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流程、时间、效力这些方面,哪个更适合我这种情况呢?不太清楚这两者具体的区别,希望有人能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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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寻求救济的途径,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性质方面。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比如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受理机关上也不同。行政复议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例如,对某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区政府或者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程序方面,行政复议一般是书面审查,复议机关主要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行政诉讼则是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庭进行陈述、辩论等。 审理依据上,行政复议依据的是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政诉讼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 最后的效力也有差异。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是终局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判决是具有终局性的,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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