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维持的情况下以谁为被告?
我之前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现在我想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但是不知道该以谁为被告,是原行政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又或者是两者都列为被告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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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维持的情况下确定被告是谁,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当行政复议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时,涉及到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如果行政复议维持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在后续可能的行政诉讼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要一起作为被告。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让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维持的复议机关共同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责。这样规定也有助于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及进行行政复议审查时更加谨慎、合法,提高行政行为的质量和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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