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降薪不接受后又不降薪了,这种情况下员工能要补偿吗?
公司之前提出降薪,员工明确表示不接受,后来公司又决定不降薪了。员工心里很疑惑,不知道这种反复的情况自己是否有权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想了解具体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索要补偿,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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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薪不接受后又不降薪了,员工是否能要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公司调岗降薪是基于正常的生产和运营需求,调岗做法合理适当、没有侮辱或是惩罚的意思,员工薪酬待遇未受影响,且调动岗位与原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存在关联度,那么这种岗位变动是合法有效的,员工无权索要补偿。例如,公司因业务拓展,将员工从原部门调到新部门,但岗位性质类似,薪资不变,这种情况员工就不能要求补偿。 其次,如果单位调岗不满足上述条件,比如强行进行职位变动,员工拒绝接受新安排并辞职,或者企业因员工拒绝新岗位而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种不合理调岗情况下,员工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就符合索要经济补偿的条件。 再次,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调岗降职不降薪,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依法单方面与其解约的,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公司调岗后工作强度大幅增加,虽然薪资未降,但严重影响员工生活,员工解约后可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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