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能否以建筑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能否以建筑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建筑工程验收的概念。建筑工程验收是指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工程的质量、功能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工程是否符合要求。它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个重要条件。 然而,如果工程已经完工,只是由于发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进行验收,例如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等情况,此时发包人不能简单地以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正式验收,在这种情况下也视为工程已竣工,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另外,如果工程虽然未经过正式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工程,那么一般也不能再以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此时其拒绝付款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综上所述,发包人不能一概而论地以建筑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需要综合考虑未验收的原因、工程实际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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