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单位是否可以和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

我是一名乙肝病原携带者,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最近单位好像知道了我的情况,我担心单位会因此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单位有没有权利因为我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就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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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肝就业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单位一般不可以随意和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就业歧视”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等方面,基于某些不合理的因素,如性别、种族、疾病等,对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而“平等就业权”则是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不因个人的身体状况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意味着,除了那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岗位,单位不能仅仅因为员工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就拒绝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合法依据,仅仅因为员工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就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在实践中,如果单位要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必须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例如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而乙肝病原携带者本身并不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所以,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可以和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遇到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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