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是否能免诉?


环境污染罪,准确来说是污染环境罪,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那么,污染环境罪是否能免诉,这要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几种情形下是可以免予起诉的。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根据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污染环境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就可能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比如,某工厂偶尔违规排放了少量污染物,但及时采取了治理措施,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污染环境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后果,积极赔偿损失,并且有悔罪表现等,检察院综合全案情况,也可以酌情决定不起诉。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污染环境罪的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无法证明污染行为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那么检察院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