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能否从事会计工作?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坐过牢,现在刑满释放了,一直对会计工作比较感兴趣,也有一定的学习基础。但不知道自己这种有过犯罪经历的人,还能不能去做会计。想了解下法律上对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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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是否可以做会计,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这是因为这些犯罪行为直接与会计职业的核心职责和道德规范相违背,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法律作出了这样的限制。 如果刑满释放人员是因为上述与会计职务相关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刑,那么依据法律,他们就不能再从事会计工作了。但要是他们所犯的罪行与会计职务无关,比如因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非会计职务相关的犯罪而服刑,在刑满释放之后,从法律层面来说,是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 另外,从事会计工作,有些单位可能还要求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里,并没有明确禁止有非会计职务犯罪前科的人员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所以刑满释放人员如果想做会计,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相应资格后,是有机会从事会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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