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是否可以把案件退回?
我有个案件到了执行局,但是执行局那边说要把案件退回。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权力这么做。我想知道执行局到底可不可以把案件退回啊,在什么情况下能退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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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把案件退回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和具体依据。 执行局负责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不过,当出现某些情形时,执行局可能会将案件退回。例如,申请执行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执行局可以退回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件,像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等。如果申请材料不全,执行局就会要求申请人补充,若申请人未能及时补充,执行局可能会退回案件。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执行案件不具有可执行性,执行局也可能退回。比如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具体的执行标的、执行方式等,执行局就难以开展执行工作,此时可能会退回案件,让审判部门对法律文书进行补正或者作出说明。 另外,当执行案件存在管辖权问题时,执行局也会退回。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案件需要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局来处理。若受理案件的执行局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就会将案件退回,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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