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我开了个小店,最近税务部门说我欠税,要扣押我店里一些商品,说这些商品价值和我欠的税款差不多。我不太 懂,他们真的能这么做吗?这有啥法律依据不?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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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税务机关是可以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的。这是税务机关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对纳税人采取的一种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通俗来讲,就是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会逃避纳税,为了保证税款能收上来,会采取一些手段限制纳税人处理自己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不过,税务机关在采取扣押、查封措施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比如,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并且,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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