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是否无权自行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我开了家小店,之前税务申报上出了点问题,税务机关说要对我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我不太懂,我听说税务机关有些情况是无权自行这么做的,想问问是不是这样,在什么情况下他们不能自行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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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征管相关法律体系中,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自行对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范围和条件。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有权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然而,对于一些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税务机关是无权自行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比如,对于个人所得税等部分税种,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经过一定的催缴程序后,若纳税人仍不缴纳,此时税务机关通常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采取强制手段。这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 此外,在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程序违法,纳税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税务机关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自行对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其权力是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程序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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