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关于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很多受害者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案子里一起解决民事赔偿的事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案件,情况比较特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基于犯罪行为导致的集资款无法收回,并非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通常不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是通过追缴、退赔的方式来挽回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在案件审结后,将追缴的财物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所以,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里,被害人通常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要依靠司法机关的追缴和退赔程序来尽量挽回自己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