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立案是否能找检察院?


在探讨撤销立案是否能找检察院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些法律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撤销立案,则是在立案之后,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作出的取消该案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情况下,立案和撤销立案的权力主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公安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在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中,当事人通常是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立案的申请。 不过,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撤销立案而不撤销,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可以找检察院反映,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所以,撤销立案是可以找检察院的,但不是直接要求检察院来撤销立案,而是当你认为立案或者不撤销立案存在问题时,借助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来促使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但如果案件本身是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撤销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