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能不能撤销案件?
我想了解下,在司法程序里,检察院是不是有权力撤销案件呢?我遇到个事儿,有个案子到检察院那了,我不太清楚检察院会不会直接撤销它,所以就来问问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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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院是有一定权力撤销案件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不应该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决定终止诉讼的一种方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一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是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里的不起诉也在一定程度上类似撤销案件的效果,比如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等情况。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以,检察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能够撤销案件或者作出类似效果的不起诉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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