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起诉?
我在福建,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对方在婚姻里有过错,给我造成了伤害。我想了解下,在福建这种情况能不能通过起诉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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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法律是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具体到福建地区,其遵循的是国家统一的婚姻法律规定,并不会因为地域不同而改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无论在福建还是其他地区,无过错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 不过,在起诉时需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重婚的证据、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等,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且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同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一般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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