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福建夫妻共同债务能否用个人财产清偿?

我是福建的,我和配偶有一些共同债务,但目前夫妻共同财产不够偿还。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用我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清偿这些共同债务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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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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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夫妻共同债务能否用个人财产清偿这一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进行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依法取得的,具有特定归属的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是可以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清偿的。在福建,同样遵循全国统一的民事法律规定。 所以,如果在福建,夫妻面临共同债务且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时,夫妻双方可以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若双方对于债务的分担和清偿方式有协议,按照协议执行;若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总之,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清偿问题时,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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