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涉案款全交能减刑吗?


在探讨贪污受贿罪涉案款全交是否能减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贪污受贿罪和减刑的概念。贪污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而减刑则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此可见,主动全额交出涉案款属于积极退赃的表现,而积极退赃是悔罪态度的一种体现。如果犯罪分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表明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有所降低。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通常会将积极退赃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贪污受贿罪涉案款全交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 不过,是否能够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并不是仅仅由退赃这一个因素决定的,还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比如犯罪的数额大小、犯罪的手段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等。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交了涉案款就一定能减刑,但积极退赃无疑是对量刑有利的一个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