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性恋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吗

我最近发现伴侣是同性恋,这让我在感情上受到很大伤害,现在考虑离婚。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以伴侣是同性恋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呢?主要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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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通常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为了保护那些在婚姻中没有犯错,却因为对方的某些严重错误行为而遭受伤害的一方,给他们的一种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而同性恋本身,只是个人的性取向问题,并不属于法律所列举的这些特定过错行为。它不是在婚姻关系里对另一方实施的侵害行为。 比如,在一段婚姻中,一方发现另一半是同性恋,心里肯定不好受,会有情感上的困扰,但这在法律层面上,和因为对方重婚、家暴等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是不一样的。 不过,如果同性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像与他人同居等符合法定过错情形的行为,那么另一方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总之,单纯只是伴侣是同性恋这个情况,不能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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