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产品的通用名称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吗?

我公司最近准备给新产品申请商标,想用产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但不确定是否可行。担心申请不通过浪费时间和金钱,也怕后续出现法律纠纷。想知道具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产品通用名称可以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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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通用名称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产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等。例如“自行车”“电视机”等。 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将不同企业生产或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区别开来,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仅由产品通用名称构成的标识,往往缺乏显著性和辨识度,无法有效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例如,如果一家企业生产一种“茶壶”牌紫砂壶,消费者无法通过这一商标分辨“茶壶”是由哪一家企业生产的。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商标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如果某个产品的通用名称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在市场上已经与特定的企业或商品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具有了独特的识别性,那么它就有可能作为商标使用。例如“优盘”,原本是通用名称,但经过使用后取得了显著特征,便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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