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买房登记在他人名下,能要回房产吗?
我出钱买了套房子,但当时登记在了别人名下。现在我想把房子要回来,可对方不太愿意。我不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说,我有没有权利要回这套房子,也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合法要回,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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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讲,出资买房登记在他人名下能否要回房产,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借名买房这个概念。借名买房就是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的名义来购买房屋,并且将房屋登记在该他人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协议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时,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名义产权人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然而,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就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比如购房款的支付凭证、购房手续的保管情况等。若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也可能会支持实际出资人要回房产的诉求。但如果证据不足,实际出资人要回房产就会面临很大的困难。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名义产权人将房屋擅自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实际出资人就不能再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只能要求名义产权人赔偿损失。这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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