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协议离婚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吗?


在广西,协议离婚不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就完成离婚手续,而是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协议离婚的概念。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这种离婚方式和诉讼离婚不同,诉讼离婚是一方到法院去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第一步,夫妻双方要先签订好书面的离婚协议。 接着,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广西,也就是当地的民政局。不过,现在协议离婚有冷静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如果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反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所以,在广西协议离婚不能直接去民政局拿证,要经历申请、冷静期、再申请、审查、发证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