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的案子现在是否还能调查取证?


在探讨六年前的案子现在能否调查取证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和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从诉讼时效方面来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民事案件,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虽然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原告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不过,诉讼时效并不影响调查取证本身,即使超过诉讼时效,相关证据依然是可以去收集的,只是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存在追诉时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案件未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即便过了追诉时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可以继续开展调查取证等刑事诉讼程序。 另外,证据的收集还受到证据本身特性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证据可能会灭失、损坏或者难以获取。例如,证人可能因为时间久远而记忆模糊,物证可能因自然原因或人为因素而不复存在。但如果有新的证据线索出现,或者之前未被发现的证据被找到,那么依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取证的主体不同,其权限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拥有更广泛的权力和手段。总之,六年前的案子现在是否能调查取证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