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否能构成善意取得?


在探讨合同无效是否能构成善意取得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合法地获得了原本不属于处分人有权处置的物品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合同无效与善意取得的关系,虽然合同无效通常意味着交易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并不直接否定善意取得的构成。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满足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依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例如,甲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卖给乙,乙并不知晓甲没有处分权,并且支付了合理的房价,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发现甲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甲的无权处分而无效,但由于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乙仍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从法律原理上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因为合同无效就一概否定善意取得,会使交易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承担过大的风险,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只要受让人同时具备善意、合理价格转让以及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手续等条件,是能够构成善意取得的。这既维护了交易秩序,也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方面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