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追诉期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我有个事儿一直纠结,之前有个人侵犯了我的权益,当时没来得及追究。现在发现可能已经过了追诉期,不知道这案件会怎么处理,是就不管了,还是有其他办法呢?我想弄清楚后续到底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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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同时也考虑到随着时间推移,证据可能灭失、证人记忆模糊等因素。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当一个案件过了追诉期后,通常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也就是说,如果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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