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该怎么办?
我有个案子,现在发现好像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是案件就直接不管了,还是有其他的办法?我现在很迷茫,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具体是怎么规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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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得再进行追诉。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要是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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