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的事情还能起诉吗?
我遇到一件六年前发生的事情,当时没当回事,现在想起来觉得自己权益受到了损害,不知道还能不能去法院起诉。不太清楚法律对于时间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想问问六年前的事情究竟可不可以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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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六年前的事情是否可以起诉,需要先明白“诉讼时效”这个概念。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就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对方就可能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起诉,因为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受理案件。只是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某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则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以,如果六年前的事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那么仍然有可能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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