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三年的事情还能起诉吗?
我遇到个事儿,是大概三年前发生的,当时没想着去起诉。现在情况有变,我又觉得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可我听说有个诉讼时效的说法,不太清楚过去三年的事情还能不能起诉,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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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没有去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去起诉,对方要是以超过诉讼时效来抗辩,那你可能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从一般情况来讲,过去三年的事情,如果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算已经超过三年,在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经审理如果认定确实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这三年期间,你曾经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像发函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这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外,如果有特殊情况,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总之,过去三年的事情不一定不能起诉,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以及是否能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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